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各区、县级市地方税务局: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建制镇恢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通知》(粤地税发[1997]20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建制镇恢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通知(19 97年9月1日粤地税发[1997]207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