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税务各分局,各区、县税务局:现将《*税务局关于内资企业房产出租给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后征收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1]1233号)文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市局补充:请各单位按上述文件精神,加强对合资合作企业中方的税务管理,凡内资企业未将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合资合作企业的,应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附件:*税务局关于内资企业房产出租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后征收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1992年3月20日国税函发[1991]1233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