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税务各分局,各区、县税务局:现将广东省税务局粤发[1991]71号《关于**所属企业恢复征收房产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所属企业恢复征收房产税问题的通知(粤税发[1 991]71号)(略)